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民初12955号
原告:***,男,苗族,1973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邵新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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