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思特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铁岭市水体室内空气净化协会清算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2民终69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瓜乡路10号3号楼65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铁岭市水体室内空气净化协会,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东北物流城T29幢103号。 法定代表人:***,会长。 上诉人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铁岭市水体室内空气净化协会(下称铁岭协会)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20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审判员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铁岭协会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铁岭协会应退回我公司货值相当的货物。铁岭协会要求我公司承担35000元货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铁岭协会应当退回我公司与35000元相等的货物。但是一审判决仅要求我公司支付铁岭协会35000元货款,而未要求铁岭协会退还给我公司货值相等的货物,这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自相矛盾,一审法院判决错误。 铁岭协会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铁岭协会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退回我协会购货款35000元;2.判令***公司支付我协会去北京讨要货款往返食宿等费用1000元;3.判令***公司赔偿我协会购货款三倍损失105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北京钛思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钛思特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27日,股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2022年1月5日该公司注销。 2020年5月19日,铁岭协会向钛思特公司转账35000元,用于购买钛思特公司的“***钛能杀菌纳米液抗疫专用版”产品15桶。钛思特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铁岭协会开具金额为34977元的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 铁岭协会提交***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8月24日***“好,问问备案是否完成了”,***“**,上周我都问过了,**回复最快是9月中旬,我没法再去问了”。2020年9月11日,***“**问问什么情况了,中旬了”,***“见了**我问下”……***“中旬了,应该完成了”,***“我打听了下好像是让收购方去办的备案”,***“只要有备案就行”,***“我刚才跟**留言了,回信我就告诉您”。***将其与***之间的2021年5月26日的微信截屏发送给***,显示“**,早上辽宁铁岭客户***给我打电话了,这个客户最早进的是咱们空气治理除甲醛产品,是**(辽宁)生态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签约的,后来有疫情我联系**,他是直接进的杀菌产品35000元,以水体净化协会推广的,当时咱们一直在买消字号资质,告诉客户快下来了,客户就一直打点关系,做了一系列的捐赠,后来咱们这边消字号也没下来,他联系的都是政府部门,也不敢用,这客户自己也搭了很多钱,你看怎么给他解决一下”。 铁岭协会提交***与***的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4月29日,***“您好**,我的货退款的事情怎么样了,什么时间退呀,您说的五一前快到了”。2021年5月6日,***“最近比较忙,后天回公司联系你,你的事我放在心上了”,“本来这个事儿我已经安排下去了,安排下去来做处理,去处理的话去找这方面的协议到法务呢,找了半天没找到协议,法务说没法执行,执行不下去”。2021年5月19日,***“**,您好,您已同意退款,责成**去办,**说差协议办不了,我想说的是……”。 铁岭协会提交***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1月2日,***“如果我们的产品手续齐全,能在公共场所消杀(采购时就要求这样用途)我为啥不使用呢,你们单位在三个月就说消杀产品手续办理中,时至今日,没有信息,没办法只能退货”。***“你之前跟谁谈的我不太清楚,我们材料可以做消杀的,而且我们在北京做了很多学校”。当天***将检测报告发送给***,显示灭活率97.09%。 铁岭协会提交产品照片显示产品包装图片右上侧显示“经厂微测认证,杀菌路99.9%”,铁岭协会同时提交产品所附分析检测报告,显示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2020年2月29日检测结果为产品的甲型流感病毒H3N2的灭活率为97.09%。铁岭协会提交产品说明书显示,对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抗菌率达到99%以上,对流感病毒灭活率达97%以上。 铁岭协会认为,钛思特公司的产品没有消杀新冠病毒功能,没有消毒产品备案证明,检测报告与商标标识不符,不能用于防疫一线。故15桶产品一直未使用。 ***公司提交分析检测报告两份,其中一份与铁岭协会的一致,另外一份系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于2019年1月14日检测产品出具的报告,显示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抗菌率>99.9%或99.9%。 一审法院认为,铁岭协会与钛思特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故应属有效。 根据铁岭协会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钛思特公司认可产品是需要办理相关备案的,并且钛思特公司一直承诺在办理中,最终其未能办理成功,后续在***与钛思特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过程中,相关人员也表示处理退款事宜,后以找不到协议为由称无法退款。法院认为,钛思特公司未能办理产品的相关备案本身存在过错,且经铁岭协会多次催促仍未完成办理备案,故铁岭协会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且本案中铁岭协会已经提出退款要求,钛思特公司应当退还产品货款,并自行取回未使用的货物。 至于铁岭协会主****公司产品没有消杀新冠病毒功能,没有消毒产品备案证明,产品检测报告(97.09%)与商标标识(99.9%)不符,构成欺诈的意见,法院认为,铁岭协会在购买产品的时候应当知晓产品是否办理了消除产品备案,其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钛思特公司在销售产品时承诺可以消杀新冠病毒,且钛思特公司提交检测报告显示对大肠杆菌及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抗菌率在99.9%以上,且产品说明书中对此也有说明,因此对铁岭协会主****公司构成欺诈的意见,法院无法采信,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本案原告属于经营单位,购买的产品并非是用于生活消费,故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铁岭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钛思特公司赔偿货款三倍的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为钛思特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知晓与铁岭协会之间的合同履行情况,其在办理公司注销清算的过程中,未就公司注销一事对铁岭协会进行通知,应对铁岭协会的债权不能清偿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铁岭协会主张的交通及食宿费损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铁岭协会主张的货款损失35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3年3月13日判决:一、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铁岭市水体室内空气净化协会支付应退回的货款35000元;二、驳回铁岭市水体室内空气净化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期间,铁岭协会围绕其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铁岭协会提交照片和查询的网络截图,用以证明涉案产品不能杀菌,与抗新冠功能在本质上是不一样的,所以备案证办不下来。***公司的质证意见为:桶及合格证的照片的真实性,但认为新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认可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本案中,铁岭协会与钛思特公司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钛思特公司提供涉案产品,铁岭协会实际支付货款,故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关于是否退还货款问题。根据铁岭协会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钛思特公司认可产品是需要办理相关备案的,虽钛思特公司一直承诺在办理中,最终其未能办理成功,结合此后在***与钛思特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过程中,相关人员也表示处理退款事宜,后以找不到协议为由称无法退款,故一审法院认定因钛思特公司未能办理产品的相关备案本身存在过错,且经铁岭协会多次催促仍未完成办理备案,铁岭协会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并无不当。***公司为钛思特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当知晓与铁岭协会之间的合同履行情况,其在办理公司注销清算的过程中,未就公司注销一事对铁岭协会进行通知,应对铁岭协会的债权不能清偿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关于***公司关于铁岭协会应当退还涉案产品的上诉理由,***公司可就此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0元,由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陈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