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瓜香路10号3号楼650室。
法定代表人:**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樱前社区恒大名都13号楼2**3楼物业办公室305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791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划拨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潍坊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详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