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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新兴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9049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国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国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兴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太平庄东里42号楼二层2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瓜乡路10号3号楼65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3月4日出生,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新兴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新兴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询,原告***尚未缴纳本案诉讼费,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飒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