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9049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国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国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兴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地区太平庄东里42号楼二层2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瓜乡路10号3号楼65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3月4日出生,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北京***建设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新兴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新兴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询,原告***尚未缴纳本案诉讼费,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飒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