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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421执保438号 申请执行人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绥中县滨海经济区25号2-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42157426868X5 被执行人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镇瓜乡路10号3号楼650室。 法定代表人**彬,系该公司经理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10115101204205R 申请执行人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作出了(2022)辽1421民初114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环西路支行账号为1122********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经济开发区分行账号为3298********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9121********的冻结;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新城支行账号为2000********的冻结。 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以(2023)辽1421执保438号立案执行。本案在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已经依法解除了被执行人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环西路支行账号为1122********、中国银行北京经济开发区分行账号为3298********、浦发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912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新城支行账号为2000********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2023)辽1421执保438号案件全部实施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