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吉圣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金色原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91执368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吉圣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金色原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44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北京金色原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成都金色原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99%的股权(出资额99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