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吉圣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嘉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泸泸民保字第254-4号
解封申请人:四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6536507-9。
法定代表人:罗海波,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泸州嘉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福集镇花园路,组织机构代码56071451-1。
法定代表人:陈文彬,公司经理。
本院在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5)泸泸民保字第254-3号执行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泸州嘉亿置业有限公司、泸州嘉亿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证(2017)泸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三年。因(2018)川05民终1109号案件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款项支付达成协议,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四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5)泸泸民保字第254-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2017)泸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利平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胡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