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圣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某某商贸部、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22民初1462号
原告:攀枝花市**商贸部,住所地攀枝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746912778W。
投资人:杨瑞君,女,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上海兰迪(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1411606176。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5365079H。
法定代表人:罗海波,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攀枝花市**商贸部诉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商贸部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商贸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8元,减半收取1269元,由原告攀枝花市**商贸部负担。
审判员  吴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