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星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一诺母线槽有限公司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1民初3111号
原告:嘉兴一诺母线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锦绣大道477号3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东南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岭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一诺母线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南星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嘉兴一诺母线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安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