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84民初2560号
原告:***,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王**,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小东,车队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滳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王**、***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