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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3024号 原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告:**,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被告:**,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首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首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拉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园区(白龙桥镇湖家)。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润平(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斯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东吴证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十一被告共同向东吴证券公司赔偿损失36899048.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十一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拉斯公司系一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批准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xxxx。2016年4月,东吴证券公司与**拉斯公司分别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确认,**拉斯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以及部分现金对价方式购买北京拇指玩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杭州搜影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发行价格调整为8.88元/股,东吴证券公司认购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11934403股,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597.75万元(含本数)。2017年5月26日,**拉斯公司发布《关于实施2016年权益分配方案调整后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的公告》确认,鉴于**拉斯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现就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发行价格由8.88元/股调整为4.94元/股,东吴证券公司认购金额为10597.75万元,调整后的认购发行股份数额为21452935股(与其他七名认购方合计认购发行股份202429145股)。2017年10月16日,**拉斯公司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股票股票发行情况及上市公告书摘要》确认,截至2017年9月26日,东吴证券公司等八名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并由主承销商于次日前将募集资金划付至东吴证券公司账户。本次发行新增股份202429145股(**吴证券公司认购21452935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于2017年10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2020年12月7日,**拉斯公司发布公告编号为2020-087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21年4月28日,**拉斯公司发布公告编号为2021-038《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因1.2020年度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3.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等原因,**拉斯公司自2021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拉斯”变更为“*ST**”。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2021年11月17日,**拉斯公司发布公告编号为2021-090《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04号)确认,**拉斯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拉斯公司涉嫌违法事实包括:1.**拉斯公司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存在重大遗漏;2.**拉斯公司未在《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存在重大遗漏;3.**拉斯公司两次以虚假的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并入账,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其他流动资产、虚增利润。***、***、***、**、***、***、**、**、**、***、**十一被告等作为**拉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一、对**拉斯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万元罚款。二、对***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三、对***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五十万元罚款。四、对***、**(董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六十万元罚款。五、对***、***、***、**(独立董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对***、***分别采取十年市场禁入措施。另查明,***于2015年8月18日至2021年6月8日期间担任**拉斯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于2017年8月23日至2018年8月17日期间担任**拉斯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于2018年8月17日至2020年12月7日期间担任**拉斯公司董事,于2018年8月17日至2021年4月6日期间担任**拉斯公司财务总监;***于2017年8月23日至2021年4月6日期间担任**拉斯公司董事,于2017年8月23日至2021年6月21日期间担任**拉斯公司副总经理;**于2017年8月23日至2021年6月8日期间担任**拉斯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于2015年8月18日至2017年7月24日期间担任**拉斯公司总经理,于2018年8月17日至今担任**拉斯公司非独立董事;***于2018年8月17日至2021年4月6日期间担任**拉斯公司独立董事;**于2017年12月14日至2021年4月6日期间担任**拉斯公司独立董事;**于2018年8月17日至2021年4月6日期间担任**拉斯公司独立董事;**于2018年8月17日至2021年4月6日期间担任**拉斯公司监事会主席;**于2020年2月27日至2021年4月9日期间担任**拉斯公司监事;***于2020年2月27日至2021年4月6日期间担任**拉斯公司监事。截止至东吴证券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东吴证券公司尚持有21452935股**拉斯公司股份。东吴证券公司认为,《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本案中,十一被告作为**拉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导实施的违法行为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确认,导致东吴证券公司持有的21452935股**拉斯公司股票股价下跌,持有股票价值贬损,侵害了东吴证券公司的财产权益,给东吴证券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东吴证券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据《公司法》第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恳判如所请。本案中,东吴证券公司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合计数为2145.29万股,锁定期为2017年10月17日至2020年10月17日。锁定期届满后,东吴证券公司多次申请解除绑定,均被**拉斯公司及深圳市证券交易所拒绝。理由均为:东吴证券公司在认购股份时作出承诺,如东吴证券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鉴于**拉斯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具体涉嫌违法行为以及主体尚未明确,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拉斯公司暂未协助东吴证券公司解除限售业务。2022年4月28日,**拉斯公司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终止上市,摘牌前的股价为0.56元/股。东吴证券公司认为,因十一被告作为**拉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导实施的违法行为最终导致东吴证券公司持有的股票直至上市公司退市仍无法解除限售,导致东吴证券公司的股东利益损失持续扩大。因此,东吴证券公司暂以**拉斯公司退市时的股价计算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应当对股东承担损害责任而与股东发生的纠纷。东吴证券公司主张**拉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其作为股东的权益,则其应当具备**拉斯的股东身份。经本院核实,东吴证券公司并非**拉斯公司登记备案的股东,对东吴证券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295元(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