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4民初3174号
原告:***,男,194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
诉讼代理人:***,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
被告: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受理包括本案在内的多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均系投资者个人基于同一虚假陈述事实而向被告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为便于案件审理,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22)京74民初1123号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74民初1123号案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张 璇
书 记 员 盛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