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4民初1794号
原告:***,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原告***与被告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受理包括本案在内的多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均系投资者个人基于同一虚假陈述事实而向被告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为便于案件审理,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22)京74民初1123号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74民初1123号案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张 璇
书 记 员 盛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