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74民初464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6层。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东卫(洋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93号。 法定代表人:金川。 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诉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4 225 026.34元的财产。申请人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4 225 026.3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廖 钰 审  判  员   李 方 审  判  员   孙 妍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余** 书  记  员   朱 敏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