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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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8652号
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员工。
被告:东厦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城东街***路6688号总部经济园1幢1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苍南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红星工业区37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厦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苍南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