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厦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东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温州今中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民终10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红星工业区37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92807118D。
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今中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家具产业园区(S1-2地块)欧罗巴家具场地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063164504D。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审被告:东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旭阳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83171F。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上诉人东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今中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东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7民初6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12月24日向上诉人东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东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