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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中核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濮范高速公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滑民二初字第446号
原告*书言,男,1965年3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1月26日生。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12月25日生。
被告中核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核工业西北建设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濮阳濮范高速公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中核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濮范高速公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核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中核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被告***的住所地为郑州市、被告濮阳濮范高速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濮阳市,滑县并非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应当将案件移送被告中核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系因劳务合同引起的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中核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被告***的住所地为郑州市、被告濮阳濮范高速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濮阳市、合同履行地为濮阳市范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核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