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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3民初36号
原告:万秀峰,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琳,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秀峰与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万秀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万秀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1元,由原告万秀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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