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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民辖终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影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上诉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19)湘0124民初13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在起诉状中主张的是不当得利纠纷,而一审法院未经开庭审理即将案由变更为合同纠纷,违法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制度;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宁乡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因是,其主张涉案建设工程实际是由***、***施工建设并垫付相关款项,(2016)湘0124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损失款中,有1114504.39元应由***、***享有,故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仍然是***、***与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宁乡市,故本案应由宁乡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但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左武
审判员***
审判员向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