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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3337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1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
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1971年11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河南省嫣陵县。
原告***诉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魏**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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