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龙在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9执8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六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号0-7。
负责人:姚志立,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六分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7)京0109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18.9273万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4293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大同煤矿宏旺泰支护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由于缺少股权评估的相关材料,该股权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六分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剩余申请执行标193.9273万元未能执行。
3.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分别到二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冻结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六分公司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尚未结算的建设工程质保金。
6.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不同意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
7.本院于2018年3月8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8.本院于2018年3月8日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磊
审判员***
审判员*前程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