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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东北新城管理委员会与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26民初1186号
原告:宿松县东北新城管理委员会,住宿松县东北新城新城花园华阳路与复兴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西影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告:**,男,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原告宿松县东北新城管理委员会与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宿松县东北新城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松县东北新城管理委员会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松县东北新城管理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宿松县东北新城管理委员会负担。
(此页以下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