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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沩水大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24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才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沩水大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香山巷。
法定代表人:谈彬尧。
被执行人:湖南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湘春路234号1503房。
法定代表人:谈彬尧。
申请执行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沩水大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6)湘0124民初314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2018年1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1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1月11日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于2018年2月5日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传统查控部门,如不动产登记中心、国土局、房产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于2018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南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8年7月11日对被执行人湖南省沩水大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8年8月1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9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461956元,申请执行费27020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