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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33民初1079号
原告:***,男,1971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原告:***,男,1974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住赣州市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220616624W,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影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5月24日立案。2018年07月0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92元,减半收取计89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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