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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何某、吴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5民终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住甘肃省天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住甘肃省兰州市。
上诉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某、吴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7)甘0503民初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何某因与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愿意给何某给付5万元补偿款,何某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何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并且因吴某下落不明,何某申请撤回起诉未侵害吴某合法权益,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7)甘0503民初95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何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何某负担;公告费560元,由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建文
审判员石岚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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