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香雪制药有限公司与广东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04民初1076号
原告:四川香雪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燕京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麦镇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东环街番禹大道北555号番禹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发展大厦10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香雪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香雪制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香雪制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系行使自己正当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香雪制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77.00元,由原告四川香雪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