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香雪制药有限公司、广东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终34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四川香雪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燕京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麦镇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建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日,住广州市萝岗区。系公司法务总监。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广东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发展大厦1003。

法定代表人:王文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佐参,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鑫,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香雪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雪公司)因与上诉人广东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4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漏列诉讼主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9)川1304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香雪制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164元,上诉人广东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1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 伟

审判员 罗晓翠

审判员 肖 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