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224执38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申请执行人广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2019)湘0224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电梯货款30000元给申请人广州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并自2016年6月1日起以2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支付违约金至偿还全部欠款之日,自2017年6月1日起以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支付违约金至偿还全部欠款之日。本院于2021年4月7日、4月25日二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存款、工商、证券信息等情况,虽查到***在茶陵县云阳街道办事处桥家陇工农新村有套间一套,但已被另案查封无法处理,故属于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4月2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及失信措施,现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报院长批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4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