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智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恒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108民初441号 原告:杭州智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物联网街451号芯图大厦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恒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5号C楼42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智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恒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恒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5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6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了第4项诉讼请求中的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杭州恒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同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25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2016年10月20日,双方就上述借款又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后双方再次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若被告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被告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直至开庭时,被告仍未归还原告借款250000元。 另查明,被告公司名称于2015年3月30日由杭州新视野园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杭州恒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虽未约定借款利息,但被告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以借款250000元为基准,自起诉之日(2021年1月1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和公告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恒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杭州智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250000元,并支付以250000元为基准,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杭州恒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智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6000元及公告费65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45元,由被告杭州恒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智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恒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方晨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