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杭州恒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执异160号
案外人:**,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仁桥村。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杭州恒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5号C楼42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恒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于2018年11月7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案外人**申请撤回异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