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浦支行、杭州恒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6执477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浦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仁桥村。
负责人:***,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杭州恒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25号C楼42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女,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浦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恒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6民初115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浦支行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杭州恒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浦支行借款本金255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复息137178.79元(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16年12月12日),本息合计2687178.79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其余罚息、复息;***、***、***对杭州恒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执行费19252元、受理费2264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杭州恒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杭州恒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恒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恒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持有的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杭州恒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予以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恒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持有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浙A×××××、被执行人***名下浙A×××××、浙A×××××牌小汽车、被执行人***名下浙H×××××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暂未能扣押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号商铺,本院已查封并拍卖处置,拍得款项339万元,本案受偿3354500元。被执行人***持有的衢州怡野农产品有限公司108万股权本院已登记查封,但该公司已被吊销,股权无处理价值。截至2019年5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3545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恒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恒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浦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恒景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06执47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骆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