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6财保23号
申请人:杭州华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舒川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翁和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慧琴,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岩,执行董事。
申请人杭州华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
674 923.08元的财产。申请人杭州华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华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74 923.08元的财产。
保全费3895元,由申请人杭州华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张玉洁
二〇一九 年 六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