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6执10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华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舒川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翁和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岩,经理。
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的(2019京0116民初57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分七次偿还杭州华鼎大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合计657 297.6元,给付保全费和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费5395元,共计662 692.6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给付99 294.7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给付93 899.7元,于2019年10月30日前给付93 899.7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93 899.7元,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93 899.7元,于2020年1月30日前给付93 899.7元,于2020年2月28日前给付93 899.4元)。因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杭州华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动履行。本院已冻结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全部案款均未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杭州华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杭州华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周忠良
审 判 员 朱洪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