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6财保4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杭州华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舒川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杭州华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京0116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74923.08元的财产。2019年7月23日杭州华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杭州华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华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74923.08元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