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余商初字第157号
原告:浙江恒德伟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168号1402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华生,杭州市力平法律服务所。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力平法律服务所。
被告:浙江金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杭区南苑街道临东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余杭金鑫外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杭区南苑街道藕花洲大街42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德伟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余杭金鑫外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恒德伟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恒德伟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恒德伟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3元,减半收取801.5元,由原告浙江恒德伟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