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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德伟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西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杭西商初字第1807号
原告:浙江恒德伟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西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恒德伟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西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恒德伟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浙江恒德伟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2元减半收取2976元由浙江恒德伟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