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博昱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大连博昱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61号。
法定代表人:姚春和,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大连博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赵屯乡赵屯村。
法定代表人:张泽韧,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博昱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的(2012)大民三初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大连博昱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告知书等。通过最高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连博昱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对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无异议,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措施的实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大连博昱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大民三初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董国建
执行员  张宏志
执行员  曲寅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