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81执恢101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弘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辛家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博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付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工程建设事务中心,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生,系该工务中心主任。
申请执行人大连弘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博昱建设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的(2018)辽0281民初53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经网络查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 成
审判员 高 原
审判员 由金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意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