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博昱建设有限公司

***、大连博昱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执恢2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博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赵屯乡赵屯村。
法定代表人:张泽韧,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傅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五一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傅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泽韧,男,1970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李修文,男,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与大连博昱建设有限公司、大连傅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泽韧、李修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3)大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265万元及利息等。执行过程中,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因被执行人不在登记地址,进行了拍照录像予以记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大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须在二年内申请恢复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祁宏斌
执行员  徐成志
执行员  谢秋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隋彦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