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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连博昱建设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民抗2号
抗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一审原告:***,男,汉族,1960年8月28日生。
一审被告: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甘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付栋,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原告***因与一审被告大***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西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调解书。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原调解书达成的内容涉嫌虚假诉讼,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依职权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条第(一)项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大检民(行)监[2018]21020000405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向本案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陈 杰
审判员 周燕雁
审判员 王 欢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