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博昱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博昱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11执5539号
申请人:**。
被执行人:大连博昱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栋。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劳人仲裁字〔2017〕第82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孔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