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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乐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504民初4658号
原告弘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科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弘乐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弘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余敏
书记员 黎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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