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衡阳市珠晖区大顺建筑设备租赁部与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405执保30号 衡阳市珠晖区大顺建筑设备租赁部、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大顺建筑设备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2023)湘0405民初9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1月13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4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3年1月13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终止)。需要续行冻结、查封以上财产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因该案未足额控制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