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郴州市湘盛架材租赁部与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02执保238号 申请人:郴州市湘盛架材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郴州市。 经营者:周**,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申请人: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申请人郴州市湘盛架材租赁部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市湘盛架材租赁部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市湘盛架材租赁部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湘盛架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将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