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保53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长沙中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长沙中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湘0102民初16040定书,裁定:冻结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198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此后,本院对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应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23年2月28日,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本院依照(2022)湘0102民初16040号民事裁定书对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经本院查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4日已作出(2022)湘04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衡阳市华江商砼有限公司对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故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照(2022)湘0102民初16040号民事裁定书对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萱
书 记 员 陆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