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06民初349号之一 原告:湖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蒸水大道36号愉景湾9-11栋18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角山镇**社区、前进村华辰物流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与被告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港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劳务公司诉称: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利息),暂计至2023年2月18日,计20,4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2年11月24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04破申12号民事裁定:受理衡阳市华江商砼有限公司对湖南华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受理本案,本案受理的时间在华港建设公司破产清算受理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移送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星宏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贺 萍 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