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芙执字第1385号
申请执行人龙斌。
被执行人湖南东方盛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先峰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芙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南东方盛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134549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