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朗呈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民辖终4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2903970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朗呈新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94588944M),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东山街道海利村。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9524686K),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圣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民初28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以本案是否定为“承揽合同”并非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为由驳回上诉人异议,且将本案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继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并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应当定为承揽合同纠纷,且在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没有约定管辖条款的情况下,应当适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法定合同管辖规则。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主张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属实体审理范畴,本院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不予审查。本案案涉建设工程项目在浙江省瑞安市,瑞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