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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禹恒达经贸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06执恢30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洪生,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09)绿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兴海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