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81财保63号
申请人:蛟河市鸿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
经营者:邵永峰,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蛟河市。
被申请人:华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省中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
申请人蛟河市鸿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申请人华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蛟河市鸿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留被申请人华某留存在蛟河市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的工程保证金107949元。申请人蛟河市鸿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蛟河市鸿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部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华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留存在蛟河市农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的工程保证金107949元,扣留期限为2年。扣留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
案件申请费1060元,由被申请人华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国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博宇